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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年配合「災害防救法」、「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」修正暨因應臺北市日趨複雜之都會災害型態等因素,為提升組織效能,爰將「災害預防科」及「安全管理科」等單位名稱分別修正為「火災預防科」及「災害管理科」,另增設「緊急救護科」、「督察室」及第4個救災救護大隊,以及配合12個行政區,於大隊下設12個中隊,修正編制員額為1,761人,業奉臺北市政府93年2月6日府法三字第09303289300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93年2月8日生效。
100年復配合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,將原隸屬臺北市政府之災害防救中心業務,為事權統一,與本局業務整合;以及因應本市防災、救災、救護及為民服務等業務需求,爰進行第二次組織修編,刪除「災害管理科」並增設為「減災規劃科」、「整備應變科」及「資通作業科」等3個業務科,另將「後勤科」單位名稱修正為「綜合企劃科」,並重行調整相關單位之掌理事項。修編後本局組織規模計設立8科5室2中心,轄設4個救災救護大隊,與下設12個中隊、45個分隊,以及修正編制員額為2,063人,業奉臺北市政府100年7月29日府法三字第10032562600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00年7月31日生效。
依「消防法」第1條規定,消防人員三大任務是「預防火災」、「搶救災害」、「緊急救護」,除了上述法定任務外,捕蜂捉蛇等「為民服務」事項,也列為便民重點工作之一。另在89年7月19日「災害防救法」公布施行後,本局成為臺北市政府各項災害之幕僚單位,以災害防救經驗,整合大家的資源,共同打造「安全、安心臺北城」,給市民全年無休的安全守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