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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港務消防局
地址:台中市臺中市梧棲區中南一路二段159號
聯絡電話:04-26572480
台中港務消防局
 

預估未來5年(100 - 105年)員額變動狀況及原因分析:

 

查本隊員額除於民國91年請增預算員額12人外,已有8年未變動,造成中層幹部及基層人力短缺,各級職務間落差極大,不利於消防勤業務推動及執行,實有增加必要。僅就實際編制員額需求說明如下:

  1. 本隊原所屬3個外勤「小隊」,業經報轉內政部,並於民國91年2月26日奉 核復改制為「分隊」(民國97年在總預算員額不變下,再彈性調整人員增加為4個外勤分隊)。
  2. 本隊現有人力,係於民國79年應業務成長需要(消警未分立前,以2個外勤小隊需求檢討),奉准修編為22人,其中原「西碼頭消防小隊」於民國81年1月奉 核定增設時,編制員額未同時增加,考量該分隊目前係負責危險物品儲槽消防安全維護任務,該區域內設有各式儲槽219座,進出口、儲存、運送各類化學物品達數百種,每日進出油罐車、化學車400餘車次,工作勤務繁重,人員有立即予以補充必要。
  3. 為因應業務推動需要,本隊災害預防課、災害搶救課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、及政風等業務係採臨編兼辦方式運作,應業務需要應予編實。尤其配合中央消防安檢政策,災害預防課應成立專責安全檢查小組,人力需求為6人。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配置專責值勤員,人力需求為6人。
  4. 政府實施採購法以來,後勤、採購、庶務等工作益形重要及專業化,該類工作非專辦難以嫻熟。同時秘書、研考等工作有助於組織工作品質、效能、績效管理,就公共管理角度不可或缺,故有增設行政室必要。
  5.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,消防役之勤務係擔任救災及傷病患救助等輔助性勤務。依內政部91年1月17日台內役字第09100802410號函釋替代役實施條例「輔助性勤務」疑義說明,略以:「輔助性工作,定義係指服勤單位之經銓敘合格實授該管公務員,將特定之職務轉給替代役男,以協助該管公務員達成行政上任務。而執行該項職務時應符合以下要件:(一)非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公權力。(二)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。(三)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理、從事、助理之勤務工作。」是以,本隊現有役男僅能擔任輔助角色,尚無法完全替代現職人員執行消防勤業務。
  6. 合計本隊計有外勤救災分隊4處,依據「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」及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」之相關規定,以本隊現有消防車輛及裝備其外勤搶救人力而言,至少需96名。

 

結語:

 

依據行政院90年12月17日台內字第074237號函同意於民國90年12月16日起實施之「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」,本隊編制員額修正為64人。首先要感謝考試院、人事行政局、主計處、內政部等各級長官長期以來的大力支持,使本隊盼望、爭取及等待了多年的願望終能達成,惟如能儘速補實所餘之30名人力,將是建構完整維護臺中港區災害防護網之重要指標。
未來本隊全體同仁將不斷自我鞭策,朝建構臺中港為安全無虞之投資環境,協助爭取國內、國際廠商投資的目標而努力,以圓滿達成各項任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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